2024-03-21 15:23:33 來源:互聯網
同知煜導讀
俗話說“產品未動,商標先行”,商標是品牌的重要法律載體,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離不開商標的法律保護。商標資源日益枯竭,為了鼓勵和督促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已注冊的商標,避免商標資源閑置,使商標本身物盡其用,《商標法》規(guī)定了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制度(以下簡稱“商標撤三”)。
商標的價值在于使用,如果注冊商標一直沒有被實際使用,不單是資源浪費,還有可能阻礙其他有正常使用需求的市場主體申請注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所以,為了更好的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商標法在保護商標所有人權利的同時,也需要相應的法律措施予以規(guī)制。
商標撤三制度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9條第2款: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6條:
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zhí)岢銮笆褂玫淖C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如何避免商標被撤三?
《商標審理標準》“商標使用判定”對商標使用的具體表現形式進行了規(guī)定: